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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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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 分类:供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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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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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招标采购工作,确保集团采购质量,合理
运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体为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分公司、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集团总部或下
属单位;本管理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集团及下属单位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确保质量的
前提下,以优质优价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目标。
第六条 集团及下属单位实施招标采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展开,一般经过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
告、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等程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招标采购方式。经集团党委同意,或政府特殊规定后变更采购方
式的除外。
第八条 集团总部对集团及下属单位的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9.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9.2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下事项必须招标:
10.1 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
10.1.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0.1.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0.1.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0.2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一条 根据集团管控要求,以下事项必须招标:
11.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1.2 钢材、商砼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1.3 其他类设备、材料(不含煤炭)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1.4 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规章或地方法规对上述招标采购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虽然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限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3.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
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3.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13.3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3.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3.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13.6 应急、抢修的;
13.7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集团及下属单位负责建设并管理的供热管网、换热站及其他供暖设施或者自己使用的工程建
设项目,集团设计院设计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自行设计,不再进行设计招标;供热公司施工资质
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自行施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原
则上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达到第十条所规定的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省、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
时间、投标截止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
事宜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好报备及招投标资料的归档工作。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
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
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和要求的招标,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
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必须阐明采用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
竞争。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需经招标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招标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下发。
签发的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内容、随意增减条款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
须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变更。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及时在交易服务平台网站
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合理顺延响应文件编制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
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需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要求按有关行政监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天;对于工程项
目或其他技术、方案较复杂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二十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编制招标文件所需
要的时间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
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
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
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
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
加。
-1183-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以及招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
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只有两个,采购方式可以由招
标改为竞争磋商,原评标委员会组成磋商小组;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只有一个,终止该次招标采购,可
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改为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本管理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
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
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实施的招投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
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确定负有监督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
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
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
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招标以外,招标人应当确定综合能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经加盖招标人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如委托招标代
理公司实施的招投标事项,则由招标代理公司和招标人共同加盖公章),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
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未签订合同前严禁向中标人支付与本次招投标业务有关的款项。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报
备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其他采购
第四十七条 集团及下属单位其他采购方式分为单源直接采购、竞争磋商、竞争谈判、询比价等。
47.1 单源直接采购是指集团(或下属单位)向某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但最终采购价格的确定
必须通过谈判的方式确定。
47.2 竞争磋商、竞争谈判采购是指集团(或下属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
谈判的采购方式。
-1184-47.3 询比价采购是指集团(或下属单位)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
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八条 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限额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或下属单位可以采用单源直
接采购方式:
48.1 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
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法。
48.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采购。
48.3 采购人原先向某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
48.4 向某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
采购。
48.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十九条 采用单源直接采购的方式,需要进行充足的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经集团相关领导审
批后方可实行。
第五十条 采用单源直接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交易工作指南》
的要求,通过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平台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根据集团管控要求,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招标金额要求,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
四十八条单源直接采购方式条件, 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采用竞争磋商(谈判)采购:
51.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1.2 钢材、商砼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1.3 其他类设备、材料(不含煤炭)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1.4 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采取竞争磋商(谈判)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开展:
52.1 发布竞争磋商(谈判)公告,载明:磋商(谈判)项目名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
52.2 编制采购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技术资料、评分标准、磋商(谈判)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52.3 采用自愿报名和推荐报名的方式,确定参与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及名单,参与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原则
上为三家以上;
52.4 发布采购文件,根据需求项目具备的资料及复杂程度,确定编制响应文件的时间,原则上为三天以
上;
52.5 由集团分管领导、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审计部、财务部安排监督人员参与监督;
52.6 评审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
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52.7 现场磋商(谈判)原则上分为两轮,即一次报价和最终报价,若项目特殊,评审工作小组可以依据
项目需求,增加报价轮次。
52.8 资格审查:评审工作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评审的合格供应商数量只有 2 家,可以继续
评审。
52.9 宣读每个供应商首次报价;
52.10 评审工作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文件进行讨论;
52.11 评审工作小组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商务交流;
52.12 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或第三轮及其他增加轮次报价;
52.13 评审工作小组综合评估,确定综合得分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采购成交人;
52.14 若总分相同,评审工作小组根据采购的内容,确定最终的评审指标(技术或报价),以最终的评
审指标得分高者为采购成交人;
52.15 对需要经过商谈、考察确定成交人的项目,依次商谈、考察确定;
52.16 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52.17 发出“成交通知书”;
52.18 签订合同。
52.19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可以在保证项目质量、技术、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协
商,确定合同价款。
-1185-第五十三条 竞争磋商(谈判)的公告、公示信息,均通过集团官网发布。
第五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年度入围供应商的竞争磋商(谈判)项目,当报价、供货时间或参与
磋商(谈判)供应商数量受限时,可以允许非入围供应商参与磋商(谈判)。非入围供应商参与竞争磋商
(谈判)时,集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审查其资质、资信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 通过招标方式入围的施工队伍或供应商,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具体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
准。
第五十六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竞争磋商(谈判)采购金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
询比价采购:
56.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6.2 钢材、商砼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6.3 其他类设备、材料(不含煤炭)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6.4 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五十七条 采用单源直接采购、竞争磋商(谈判)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的,采购过程中包括但不限
于实施方案、供应商报价单、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综合评估报告、采购结果报告单、合同等相关资
料,由业务部门按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 煤炭属于集团及下属单位主要经营物资,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极大,集团及下属单位可以
以招标的方式确定年度合格供应商,采取竞争磋商(谈判)方式开展每批次采购。集团及下属单位原则上应
当与入围的合格供应商进行竞争磋商(谈判),但入围合格供应商参与报价的数量如少于三家,或者非入围
供应商的价格或供货时间优于入围合格供应商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与非入围供应商进行竞争磋商
(谈判)。
第五十九条 政府定价或指导定价的水、电、油、气等物资采购,由集团及下属单位相关部门根据需要
自行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十条 监督部门:
集团财务部、审计部为集团及下属单位招标及竞争磋商(谈判)采购活动监督部门,职责如下:
60.1 对招标及竞争磋商(谈判)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接受招标及竞争磋商(谈判)活动的质疑和
投诉,并对质疑和投诉进行跟踪。
60.2 审计部应当严控项目外审关口,需要进行外审的工程或项目,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执行;对于应
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或项目,一概不予外审,并将问题及时反馈给集团法律事务部、考核部门及相关领导。
第六十一条 集团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及下属单位招标及竞争磋商(谈判)采购活动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61.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统一负责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招
标及竞争磋商(谈判)组织工作;
61.2 负责起草、拟定招标及竞争磋商(谈判)管理制度;
61.3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招标及竞争磋商(谈判)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61.4 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人或成交人,组织集团相关部门或下属单位办理合同签订
等事宜;
61.5 负责招标及竞争磋商(谈判)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61.6 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业务部门为招标采购活动的经办部门,职责如下:
62.1 做好项目实施前的预算准备工作:
62.1.1 集团业务部门及各下属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对相关业务的初审力度,对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做
好招标的准备工作。对刻意减少项目概算或将工程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标的行为,集团业务部门及各下属单
位应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62.1.2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部门须提报项目申请审批表、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已审核定稿的图纸、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资料等,且提供的材料必须由相关领导逐级审核;
62.1.3 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业务部门须提报材料计划审批表、材料数量、规格型号以及相关的
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如有需要还应提供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62.1.4 业务部门在提交招标申请时,项目所有前置手续(包含集团内、外)应当齐全,并附在招标申请
-1186-流程中。招标申请流程结束,即视为项目前置手续齐全。
62.2 按照招标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项目审批情况、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招标的范围仅限于招标申请
所涵盖的范围;
62.3 公开招标的项目,认真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一步确定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参数,并正确及时
处理与项目有关的澄清、回复等技术资料:在项目开标之前,业务部门应设有一位联系专工,负责处理与项
目有关的澄清、回复等技术问题,并对投标单位的情况进行保密。所有的澄清、回复等技术资料,除项目所
属公司加盖公章外,还须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所有澄清资料的纸质版须送至集团法律事务部存档;
62.4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全部从山东省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规范限额以
下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业务单位、集团委派的评标人,只能作为招标人的代表
参与评标,不能作为评标专家,不得领取评标费用;集团内部组织竞争磋商(谈判)项目,评审人员由集团
业务分管领导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在成交结果确定前评审人员和现场负责组织的工作人员必须对项目的评标
情况进行保密;
62.5 集团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督导各公司项目的实施情况,一旦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应及时叫
停工程,并汇报给相关领导及集团考核部门;
62.6 集团业务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定期对下属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检查落实,对存在规避招标、肢解
工程的情况严肃处理;
62.7 为保证招标程序的规范性和时效性,业务部门须尽早提出招标申请,留出充足时间满足招标需求:
依法必招的项目不少于 35 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竞争磋商(谈判)的项目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62.8 招标采购的控制价,原则上由集团审计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编制,或者由集团业务部门通
过市场询比价等方式进行估算,最终由审计部进行审核确认;
62.9 竞争磋商(谈判)项目业务部门原则上应当推荐不少于三家合格的投标企业名单。
第六十三条 编制招标文件时,集团及下属单位业务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集团法律事务
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第六十四条 集团业务部门或下属单位对施工队伍、供货单位进行定期或单项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整
体实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履约能力、合作信用等。评价结果报送集团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法律
事务部备案,评价排名靠前者在下一年度招标时优先选用。
第六十五条 连续两次招标或竞争磋商(谈判)失败的项目,由集团法律事务部按程序,报集团领导核
准调整采购方式。
第六十六条 已开标的项目,因投标单位的报价、技术方案等相差悬殊,达不到项目的预期,由集团
业务部门按程序,报集团领导审核后再重新实施项目。
第六十七条 由集团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定标后,由集团业务或下属单位根据需求,按照中标(成
交)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十八条 已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原招标文件范围的内容,达到招标或竞争磋商
(谈判)的要求,业务部门应对超出内容重新申请进行招标或竞争磋商(谈判)。
第六十九条 招标或竞争磋商(谈判)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因资料不全、项目延迟等原因,导致
三个月内无法正常开标或竞争磋商(谈判)的,原申请自动废止,业务部门需重新提请申请流程。因某些原
因而无法招标或竞争磋商的项目,业务部门需出具书面资料,经集团业务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
字后方可终止招标或竞争磋商采购活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招标及竞争磋商(谈判)档案至少应保留两份,法律事务部留存一份,定期移交集团档案室
存档;另一份交由发起招标申请的业务部门或所属公司档案室存档。相关部门或下属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台帐,
对档案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一条 与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组织
开展活动,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第七十二条 各项目的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评审意见,违反规定影响评标结果者,将承担
相应责任。
-1187--1188-
第七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预招投标或合同的执行,损害
企业或中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七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集团有关考核办法考核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给集
团或下属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务处分;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交集团
纪委(监察办)依规处理:
74.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74.2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
其他情况的;
74.3 泄露标底的;
74.4 串通招投标的;
74.5 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是公司关于采购招标活动的管理制度,采购招标活动同时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投
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公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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