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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因此,新开发的小区,前两个供热期供热单位不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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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热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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